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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买市内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用银行贷款

    信息发布者:qintao168
    2016-11-24 20:30:01   转载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国规委、金融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表示,参与竞买广州市内商品住宅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通知要求,申请商品住宅用地竞买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或个人在竞得(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竞买资金来源核查资料。

      通知提出,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竞买前,应清楚地知悉商品住宅用地竞买资金(即地价款,含竞买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否则将导致竞买失败及竞买保证金损失。

      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资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承诺,由土地出让人取消竞得(中标)人的竞得(中标)资格,对竞得(中标)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禁止竞得(中标)人在三年内参加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通知列出了企业及企业联合体以及个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列明了资金来源核查的程序。通知要求,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买资金来源核查,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审核通过;发现问题的,将相关资料及核查意见提交市金融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核查。

      市金融局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核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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