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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全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的《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鄂财商发[2016]40号),现就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对农业“三项补贴”进行改革?
答: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促进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进一步拓展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工作环节,可减轻基层负担,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当前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五是推动农村金融发展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一性,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问:农业“三项补贴”的改革目标、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内容有两项: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
2.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问:怎样理解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关系?
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是对原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是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的调整,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是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效能的有效手段。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侧重于对粮食生产的保护,鼓励、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稳定了粮食生产,补贴依据是直接与粮食种植面积挂钩,体现了保护粮食生产的导向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侧重于对耕地地力的保护,补贴的依据是与耕地面积挂钩,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增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同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还新增了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支持,促进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由覆盖性向环节性转变,体现“谁多种粮,就优先支持谁”,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打破了以前政策指向性、精准性不够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还进一步简化了审核发放程序,可为基层减轻工作负担,减少基层压力,节约时间和工作成本。
问: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范围如何划分?
答: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问: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和依据是什么?
答: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问: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答: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问:农户承包土地二轮延包内的村组机动地,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答: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问: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农工承包农场耕地,如何申请领补贴资金?
答: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问: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自行经营的耕地,是否可以申领补贴资金?
答:国有农场的耕地由农场经营耕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地力保护有关的农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问:为何要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协议实行备案管理?
答:为防止出现重复申领补贴的现象,避免农户之间、村组与农户之间、农场与农工之间因经营权属不清发生纠纷,必须对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签订的协议实行备案制度,归口到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包括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组之间、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农场与农工之间、农场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协议都必须报乡镇经管站备案,作为申领补贴的凭据。
问: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答: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 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问:设施农业用地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这些农用地,经营者在建设之前已与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了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问:长年抛荒的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由哪个部门认定?
答:长年抛荒的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进行认定。
问:农户在耕地内种植果树、茶叶、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栽种苗木、花卉、景观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答: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规定的,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
问:农户在耕地内自行开挖池塘从事渔业等水产养殖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答:按照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的规定,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而不属于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均可申领补贴。
问:每个县(市、区)的亩平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每个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2016年分配的资金总规模加上上年少量结转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另行安排的资金,作为2016年补贴资金总规模,按经地方政府审核确认的补贴总面积,计算出本县耕地地力保护的亩平补贴标准。
问:亩平补贴标准为何每个县(市、区)不一样?
答:省财政厅依据2012年至2014年《湖北农村统计年鉴》各县(市、区)三年的粮食产量、常年耕地面积等有关因素,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到各县(市、区),其目标是保护耕地地力,“藏粮于地”,提升粮食产能。因每个县(市、区)的补贴资金总规模不一样,核实的耕地面积也不相同,计算出每个县的亩平补贴标准就不一样。
问:农户如何申报补贴?
答: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实行农户申报制度。每个农户依据本户情况,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并对所填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农户签字后,上报到村民委员会。
问: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为何要经村委会签字盖章?
答:村民委员会作为“三农”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对农村最熟悉,也最了解农户的的基本情况,为发挥村民委员会最贴近基层实际,将补贴面积的申报、审核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也是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因此,农户申报后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
问:乡镇人民政府是如何核实农户申报的补贴信息?
答: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二轮土地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问: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公示补贴面积?
答: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问:补贴资金如何发到农户手中?
答: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问:补贴资金发放前如何进行公示?
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问:2016年补贴资金何时发放?
答:2016年我省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节点为2016年6月30日前。农户最迟可在7月1日以后,持“一本通”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附近的代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查询并领取补贴款。
问:农户外出务工,如何管理农户“一本通”存折?
答:“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乡镇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问:农户如何支取补贴资金?
答: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问:补贴资金未及时支取时,存款是否计息?
答:代理金融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贴资金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问:补贴政策实施后,通过哪些渠道可以了解政策?
答: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了解,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二是当地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三是乡镇财政所“政务公开栏”及村级“村务政务公开栏”张贴的补贴政策信息;四是湖北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五是乡镇财政所的补贴政策信息查询台;六是本村的湖北智慧农村网。
问: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答: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 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 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 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本通“存折的;
4. 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 收集农户“一本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 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 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 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如国库的;
9. 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农户补贴资金的。
问:对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应给予全额追缴入库,并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属于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除全额追缴入库非法所得外,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属于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或多报补贴面积而取得的补贴资金,除向农户追缴入库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外,应对审核把关的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实施问责;
3. 属于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本通“存折的,除将农户“一本通“存折移送到乡镇财政所集中保管外,对相关乡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实施问责;
4. 属于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除向农户退还已抵扣的贷款、费用及挪用的资金外,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及村组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5. 属于收集农户“一本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除向农户退还“一本通”存折及补贴资金外,对收集农户存折的村干部及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网点工作人员应实施问责;
6. 属于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入库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外,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7. 属于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应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8. 属于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除全额追缴入库外,对未尽职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9. 属于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农户补贴资金的,除责令整改外,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问:农户发现自己的补贴资金有疑议时,通过哪些渠道可以反映、申诉?
答:各级财政、农业、经管、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均设立补贴政策落实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也可通过网络、信函向上述部门进行反映、投诉。
州级举报咨询电话是:
州财政局 0718-8222474
州农业局 0718-8222343
州经管局0718-8226076
州农村综改办 0718-8222795